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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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3號原告 蘇文和 訴訟代理人 熊家興 律師
李國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峰毅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月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已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一情,有卷附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可按,則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至第26條之規定,應行清算程序,且依同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應以公司清算人於執行清算業務範圍內為負責人。原告既自承被告公司所有董事,包含訴外人 黃德金 在內均已辭任該公司董事之職務,則黃德金依據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之規定,即非清算人,並無代理被告公司為本件訴訟之法定代理人之權限;又原告聲請本院選任黃德金為本件訴訟中被告之特別代理人之聲請,業經本院駁回,自亦無法於本件訴訟中擔任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是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被告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