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5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仁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仁豪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復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許仁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先予敘明。又其中附件編號
2至編號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2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如附件編號4至編號
5所示之罪,另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38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