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64號聲請人 王金蘭 新北市○○區○○街○○○號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魏愛玲┌───────────────────────────────────────────────────┐│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6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56271││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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