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117號原告甲女被告 黃國榮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7年度簡字第471號、原107年度易字第3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尚安雅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