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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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02號原告 黃漢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協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壹萬肆仟貳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貳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