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附民字第86號原告 胡家瑒 被告 余承翰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交易字第13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陳孟皇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