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75號聲請人 曾美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0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2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年7月16日於本院網路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2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7月16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彥汝┌──────────────────────────────────┐│附表:109年度除字第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五花馬國際│台灣中小企│108年4月30日│55,440元│AH0000000│││行銷股份有│業銀行永大││││││限公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