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93號原告 徐惠珠 被告 李潘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街○○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該房屋103年1月拍定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31,000元,揆諸前引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至於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損害賠償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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