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35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崑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4日所為108年度訴字第335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06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徐崑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被告徐崑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4日所為之108年度訴字第335號第一審判決,上開判決書於108年6月24日送達至被告住所(屏東縣○○鄉○○路○○○號),並由具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收受而為合法送達乙情,有上開判決書正本之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頁),上訴人於108年7月3日提起上訴,亦有刑事上訴狀蓋印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收狀戳章在卷可稽。經核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者,將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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