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6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6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66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8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張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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