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69號原告 徐秀碧 即昇達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陳柏仲
吳謹斌 律師被告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賢義 訴訟代理人 萬信昭
孫守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工程法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書記官洪仕萱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69號原告 徐秀碧 即昇達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陳柏仲
吳謹斌 律師被告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賢義 訴訟代理人 萬信昭
孫守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工程法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