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易字第19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譚玉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1106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大略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㈠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㈡本件被告被訴罪名,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㈢告訴人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附表二所示資料為證。
㈣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附表一:
起訴之犯罪事實被告被訴罪名被告譚玉萍於民國113年1月15日晚間7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大溪區仁和路2段由東往西往中壢方向行駛,行經仁和路2段與仁和路2段509巷口,欲左轉往仁和路2段509巷行駛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適有由告訴人 邱岱禹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仁和路2段由西往東往大溪方向行駛駛至該路口,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邱岱禹受有左側大腿擦挫傷、右側膝部挫傷瘀腫及左側前臂擦挫傷等傷害。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附表二:
編號資料名稱1刑事撤回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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