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9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所犯附表編號3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分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7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三月確定,又於附表編號3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36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