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八十九年五月八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年六月二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麗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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