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41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龍姍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參仟零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龍姍妮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2月18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5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24日止累計99,861元正未給付,其中97,391元為本金;1,996元為利息;47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龍姍妮於民國108年05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5月23日起至民國115年05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5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24日止累計138,986元正未給付,其中135,861元為本金;2,636元為利息;48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龍姍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17日止累計64,174元正未給付,其中58,374元為消費款;4,590元為循環利息;1,21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97,391元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5.54%無無2135,861元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5.54%358,374元112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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