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9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詡庭 即好印象企業行上列聲請人與 黃志仁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志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陳明本件請求利息之起息日為何(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或「民國111年6月29日起」),如係自「民國111年6月29日起」計算利息,請提出得自該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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