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94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林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且成立,依據本行債務協商明細紀錄,本次債務協商約定自95年12月起、以新臺幣(下同)612,939元、分120期、年利率百分之0、每月10日按債權比例向債權人清償債務至全數清償為止。
詎料,相對人未依債務協商約定履行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之約定,相對人未依協議書約定為清償時,債權人就未償還之債務餘額按比例計算後,回復原契約利率及條件進行請求,債務人亦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經查,原契約為信貸一次動撥契約(占債務協商80.00%)、信貸循環動撥契約(占債務協商20.00%),併此敘明。
債務人於93年11月17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債權人借款680,000元(借款總額680,000元:其中1次動用為630,000元;透支額度為50,000元最高不超過200,000元),此筆借款為1次撥貸630,000元,借款期間為93年9月2日至100年9月2日,利息以年利率8.88%固定計付,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本息,現尚有447,129元未獲清償,債務人雖曾參加95年債務協商,惟其就債務協商亦未依約繳款,爰本件清償日既已屆至,應即清償全部款項,此債務人既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與違約金。
債務人於93年11月17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債權人聲請透支額度50,000元(借款總額680,000元:其中1次動用為630,000元;透支額度為50,000元最高不超過200,000元),此筆借款為透支額度循環動撥50,000元最高不超過200,000元,借款期間為93年9月2日至100年9月2日,本行提供債務人最初額度為50,000元透支額度(該額度經轉換後之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已清償之借款金額且最高透支額度以200,000元為限),並約定利息每月結算1次滾入本金,按年利率百分之16.88計付,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本息,現尚有111,782元未獲清償,債務人雖曾參加95年債務協商,惟其就債務協商亦未依約繳款,爰本件清償日既已屆至,應即清償全部款項,此債務人既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與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09944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47129元林麗雪自民國98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88%002新臺幣111782元林麗雪自民國98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