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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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3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熊漢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二之第一行關於「相對人先後於民國102年7月26日、103年4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先後於民國102年7月26日、103年4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陳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