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83號原告 廖彥智 訴訟代理人 林永勝 律師被告 曾慧明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陸佰陸拾捌元(參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6370號卷,以原告主張不存在之債權數額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書記官吳語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