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84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0425號、96年度偵字第12788號),業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96年6月20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戰諭威法官吳金芳上證明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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