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1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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