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90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90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9046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書記官簡茂村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5年度促字第29046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4年10月22日│100,000元│95年7月1日│TNA0000000│├──┼─────────┼───────────┼───────────┼───────────┤│002│94年10月22日│100,000元│95年7月1日│TNA0000000│├──┼─────────┼───────────┼───────────┼───────────┤│003│95年2月23日│200,000元│95年7月1日│TNA0000000│├──┼─────────┼───────────┼───────────┼───────────┤│004│95年3月31日│100,000元│95年7月1日│TN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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