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原交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交易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松喜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松喜男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