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5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5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玉美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光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叁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