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婚字第8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按照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77年7月3日結婚並於同年10月13日辦理結婚登記,夫妻感情原尚融洽,然被告自98年2月起離家出走,迄今未歸,是被告行為已違夫妻同居義務,顯係惡意遺棄原告,現仍在繼續狀態之中,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訴請判決離婚。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戶籍謄本為證,復據證人 呂唐美麗 即原告二姐到庭證述屬實(詳見本院99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筆錄),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訴請離婚,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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