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47號被告乙○○男35歲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毒品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應訊,應認已行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紀凱峰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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