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盈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655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盈潔因犯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中智簡字第63號判決處拘役30日,並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確定。本案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手提袋1件、仿冒哆啦A夢公仔20件、證件套3件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蓋對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最高法院55年度台非字第176號判例參照),刑法修正後關於沒收之規定雖具有獨立性,而非從刑,然仍屬刑法規定之範疇,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是扣案物業經有管轄權之法院諭知沒收,若再行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相悖,應駁回其聲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中智簡字第63號判決處拘役30日確定,並於111年11月29日確定。該案扣得之仿冒HELLOKITTY手提袋1件、仿冒哆啦A夢公仔20件、證件套3件,業經本院以前揭判決於「犯罪事實及證據欄」增列及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並諭知沒收在案,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該扣案物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諭知沒收,自無重複宣告沒收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美萍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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