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2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送達代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伍萬肆仟零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叁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叁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