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87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庚○○被告戊○○
丁○○丙○○上列二人共戊○○住同上同法定代理乙○○住台北縣○○鎮○○路○○號人上列二人甲○○住台北縣○○鎮○○路○段37之3號5樓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