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16號原告辟坤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泓桀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 律師
葉芸君 律師 黃郁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少塵 間給付承攬報酬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4,6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