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800號抗告人即原告 丁睿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胡浯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7月8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抗告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應徵之裁判費1,000元,茲依上開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書記官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