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73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林保男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陳瑞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保男於民國一○一年七月六日收養陳瑞松為養子,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林保男(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被收養人陳瑞松(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提出之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健康檢查表、合作金庫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影本、郵政定期儲金存單影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定期存款存單影本、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等證物為證,復經被收養人(生父 陳勝美 已歿)之生母 呂素勤 於本院101年8月15日訊問時到庭 陳明 同意出養之意願可據。而綜觀全案卷證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等情事,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101年7月6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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