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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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5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 林勇志 即永將汽車商行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勇志即永將汽車商行、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永將汽車商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林勇志、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