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婚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婚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婚聲字第8號聲請人 于茹瑄 代理人 于姜靜妹 相對人 簡勝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與聲請人同居。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為民法第1001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係夫妻,夫妻最後住所地在聲請人台北市○○區○○路○○巷○弄○號5樓,相對人於民國98年2月10日離家未歸,迄今行方不明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足參,堪信為真。經查,相對人於101年1月20日出境,迄今未再有入境紀錄(見本院卷12頁),不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且無正當理由,則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履行同居義務,即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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