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聲請人即指定辯護人陳瑾瑜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辯護人及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嫌重大,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其於偵訊時係拘提到案,顯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執行羈押在案。雖被告及其辯護人均表明被告係因罹患十二指腸潰瘍併活動性出血,且上次手術之傷口未完全痊癒仍經常性出血,有保外就醫之必要。惟經本院2次函詢臺灣彰化看守所,其函覆稱被告經醫師診為消化性潰瘍,持續服用看守所特約醫師開立之藥物,其病況已有改善,有該所99年1月11日彰所衛字第0990000083號及99年1月18日彰所衛字第0990000180號函附卷可參,本院認被告之身體狀況既無必須保外醫治之必要,且其上述羈押之原因仍未消滅,辯護人及被告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周淡怡
法官王奕勛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