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1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何天富 債務人 林秀麗 債務人 葉兩平
一、債務人林秀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27萬8712元,及自民國102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2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對債務人林秀麗之財產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葉兩平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債務人葉兩平僅為普通保證人)。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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