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95號原告 陳志銘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複代理人 余振國 律師被告 林淑美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複代理人 林虹 如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陳志銘於民國100年9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提出準備狀,追加為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及自上開準備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00年9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命原告陳志銘於5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本院卷第33頁)。
三、原告陳志銘逾期迄未補正,並明白陳稱不欲繳費(本院卷第4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原告 王姿云 部分另為判決。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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