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家聲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166號聲請人林OO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68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本院一○六年度家訴字第六八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日、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掌握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68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庭訊資料,以為他案訴訟參考所需,並為本件上訴審參考,為保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爰依法請求准予交付系爭事件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107年月30日、109年1月21日、109年7月22日言詞辯論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