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82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翡翠大地20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來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淑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翡翠大地20號管理委員會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 陳明 相對人林淑穎之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陳明對相對人林淑穎請求標的金額。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