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2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2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及松仁路89號1樓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奕森 (原名 王文志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零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捌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