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編號│1│2│3│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3月│4月││├───────┼──────┼──────┼──────┼──────┼──────┤│犯罪日期│96年12月27日│96年9月20日│96年1月25日│96年2月27日│97年1月8日回│││回溯96小時內│││回溯96小時內│溯96小時內某│││某時│││某時│時│├───────┼──────┼──────┼──────┼──────┼──────┤│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7年│臺北地檢96年│臺北地檢96年│臺北地檢96年│臺北地檢97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度毒偵字│度毒偵字│度毒偵字│度毒偵字第│││第190號│第3034號│第480號│第480號│328號│├───┬───┼──────┼──────┼──────┼──────┼──────┤││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97年度上易字│97年度上易字│97年度上易字│97年度易字││││第976號│第384號│第3037號│第3037號│第912號││事實審├───┼──────┼──────┼──────┼──────┼──────┤││判決│97年4月30日│97年5月21日│97年5月28日│97年5月28日│97年4月30日│││日期││││││├───┼───┼──────┼──────┼──────┼──────┼──────┤││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97年度上易字│97年度上易字│97年度上易字│97年度上易字││判決││第976號│第384號│第3037號│第3037號│第1480號││├───┼──────┼──────┼──────┼──────┼──────┤││判決確│97年6月4日│97年5月21日│97年5月28日│97年5月28日│97年7月22日│││定日期││││││├───┴───┼──────┼──────┼──────┼──────┼──────┤│備註│臺北地檢97年│臺北地檢97年│臺北地檢97年│臺北地檢97年│臺北地檢97年│││度執字第│度執字第│度執字第│度執字第│度執字第│││3652號│4213號│4201號│4201號│5684號│└───────┴──────┴──────┴──────┴──────┴──────┘┌───────┬──────┬──────┬──────┬──────┬──────┐│編號│6│7│8│9│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12月1日│91年1月22日│97年1月25日│97年2月21日│96年11月15日│││回溯96小時內││回溯96小時內│││││某時││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6年│臺北地檢97年│臺北地檢97年│臺北地檢97年│臺北地檢96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度偵字│度毒偵字第│度毒偵字第│度毒偵字第│││第3829號│第3971號│1159號│764號│3680號│├───┬───┼──────┼──────┼──────┼──────┼──────┤││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97年度上易字│97年度上易字│97年度上易字│97年度易字││││第89號│第1963號│第1776號│第1775號│第1011號││事實審├───┼──────┼──────┼──────┼──────┼──────┤││判決│97年4月24日│97年9月17日│97年9月24日│97年9月24日│97年6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易字│97年度上易字│97年度上易字│97年度上易字│97年度上易字││判決││第1281號│第1963號│第1776號│第1775號│第2070號││├───┼──────┼──────┼──────┼──────┼──────┤││判決確│97年7月22日│97年9月17日│97年9月24日│97年9月24日│97年9月30日│││定日期││││││├───┴───┼──────┼──────┼──────┼──────┼──────┤│備註│臺北地檢97年│臺北地檢97年│臺北地檢97年│臺北地檢97年│臺北地檢97年│││度執字第│度執字第│度執字第│度執字第│度執字第│││5685號│7884號│7873號│7887號│7893號│└───────┴──────┴──────┴──────┴──────┴──────┘┌───────┬──────┬──────┐│編號│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竊盜│││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4月6、7│97年4月8日│││日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7年│臺北地檢97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度偵字│││第1886號│第8639號│├───┬───┼──────┼──────┤││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97年度上易字││││第2588號│第2036號││事實審├───┼──────┼──────┤││判決│97年10月14日│97年11月26日│││日期│││├───┼───┼──────┼──────┤││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97年度上易字││判決││第2588號│第2036號││├───┼──────┼──────┤││判決確│97年11月11日│97年11月26日│││定日期││(聲請書誤載│││││為97年11月25│││││日)│├───┴───┼──────┼──────┤│備註│臺北地檢97年│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度執字│││第7390號│第6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