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03號原告 包迺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三義鄉農會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無遮隱之他項權利部)。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