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04號原告 賴維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玉卿 、 郭簡伸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