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337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 郭信宏
郭榮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2,627元,及自民國98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8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惟自民國102年11月18日起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