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34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黃沛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9,727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1月2日起至民國97年5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97年5月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42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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