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92號聲請人 柳美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2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4月1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26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7年4月1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7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程伊妝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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