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5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唯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陳雲英林鈞銘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債權係受讓自新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新鴻公司),該公司前已向本院聲請對本件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4207號),該支付命令已於民國
99年10月26日確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聲請人為新鴻公司之繼受人,自亦受其拘束,茲重複聲請,即無保護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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