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9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谷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伍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伍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