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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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99號聲請人聚德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偉倫 相對人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秉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八年度存字第一一四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37號民事裁定為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110,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11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出具同意書正本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提存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金之同意書正本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吳慧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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