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許玟蒂 被告 陳進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9年度交易字第8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黎錦福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佩宜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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